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沁阳市福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套污水处理设备和400吨玻璃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时间:2021-11-09 来源: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分局


 

 

 

 

 

 

 

焦环审202126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于沁阳市福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年产100套污水处理设备和400吨玻璃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批复

 

沁阳市福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82MA4101HKX8报送的由河南浩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沁阳市福斯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00套污水处理设备和400吨玻璃钢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焦作市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北园区紫陵村西原大兴砖厂院内,拟投资4200万元建设年产100套污水处理设备和400吨玻璃钢制品项目,生产设备及建设内容详细见《报告表》。

  二、《报告》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你公司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到标准后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要严格按照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减轻施工期的生态影响。

(三)项目运营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199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中要求以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浓度限值1.0 mg/m3限制,同时满足《焦作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21〕24号)中控制要求

加强储罐区、原料储存过程和生产装置区无组织废气产排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做好设备及管道密闭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若《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未能满足项目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根据情况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到标准后排放。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肥田不外排。

3、噪声:选用基础减振、厂房阻隔、距离衰减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和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及修改单要求。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项目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颗粒物为0.06t/a,VOCs为0.408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河南省或我市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我局委托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综合行政执法、沁阳市西向环保中心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

、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工艺、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土地、规划等要求以有关部门意见为准

         

 

2021119

 

 

 

 

 

 

 

 

 

抄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西向环保中心所,河南浩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