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沁阳市紫陵镇圣辉珠子厂年产30吨头饰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焦环审沁〔2021〕21号
焦作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沁阳市紫陵镇圣辉珠子厂年产
30吨头饰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沁阳市紫陵镇圣辉珠子厂: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882MA9GP0D745)报送的由河南省绿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沁阳市紫陵镇圣辉珠子厂年产30吨头饰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焦作市沁阳市紫陵镇紫陵村西200米,总投资280万元,租赁沁阳市紫陵镇庆泽实业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设年产30吨头饰品项目。生产设备及建设内容详细见《报告表》。
二、《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营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措施。各类废气经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处理后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限值要求和河南省《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同时满足《焦作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的通知》(焦环攻坚办〔2021〕24号)中控制要求。
加强储罐区、原料储存过程和生产装置区无组织废气产排环节的管理和控制,做好设备及管道密闭,最大限度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农田施肥,不外排。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减振垫及减振基础,加装消声等措施后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全部妥善和安全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四)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制定污染事故应急防范预案,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项目建成后,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废气:颗粒物:0.0051t/a、VOCs:0.078t/a。
(六)如果今后国家、河南省或我市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五、工程竣工后要按照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排污单位还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六、你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责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应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危险废物贮存及转移进行风险安全评估论证,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沁阳市西向环保中心所负责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工作。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工艺、采用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
八、土地、规划等要求以有关部门意见为准。
2021年9月29日
抄送:焦作市生态环境局沁阳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西向环保中心所,河南省绿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