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办法

时间:2020-10-28 来源:文广旅局

                                                                                                                                                                                                                                

 

为加强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我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河南省、焦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建立沁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目的

(一)推动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以及个人对沁阳文化和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沁阳人文传统的丰富性。

(三)扩大对沁阳文化的宣传和影响力。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申报范围

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两大类:一是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二是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具备空间性和时间性。

    申请列入沁阳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 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含酿造、铸造、烧制、食品烹饪等)、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三、申报标准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项目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一)具体评审标准

⒈ 具有展现沁阳文化创造力的突出价值和维系沁阳文明乃至中华文明传承性的重要作用。

⒉ 扎根本区域的文化传统,并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⒊ 具有促进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⒋ 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验高超的技艺水平。

⒌ 具有见证沁阳文明,中华文明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⒍ 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二)申报项目须提出确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⒈ 建档。通过收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⒉ 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收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⒊ 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⒋ 传播。利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⒌ 保护。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三)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提交的材料

⒈ 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⒉ 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⒊ 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⒋ 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四、申报主体

(一)沁阳范围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二)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后,可联合申报。

五、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

(一)建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解决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定工作,由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二)由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和核定,向局际联席会议提出申报。

(三)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

(四)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五)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申报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提交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六)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应通过媒体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推荐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七)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经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八)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六、管理和监督

(一)加大对入选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扶持,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二)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三)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进行定期评估、坚持和监督,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四)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从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中,组织推荐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