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沁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沁政办〔2018〕50号

时间:2018-07-06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沁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19日

 

沁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号)文件精神和河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7〕1号)要求,为有序组织和有力实施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坚持政府统领、部门承担、分工协作的组织方式,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用3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为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创造条件。

2018年,以全市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为基础,开展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成果以外,新增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房屋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情况,完成农村房屋权籍信息调查工作。

2019年,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叠加整合获得的房屋权籍信息和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信息,形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首次登记的规定,开展不动产登记工作,全面完成农村不动产登记任务。

2020年,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管理制度和数据库建设,农村不动产登记进入日常管理,实现不动产登记全覆盖。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严格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农村房屋权籍调查工作,保证不动产登记结果合规有效。严格以实地、实际状况开展权籍调查,确保工作范围覆盖全市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确保权籍调查信息符合规定并与实地相一致,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二)统筹计划,急用优先。统筹整体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妥善处理农村房屋情况复杂、数量较大的实际问题,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优先做好深化农村改革和社会急需的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安排,保障改革要求,满足社会需求。

(三)承前启后,确保稳定。充分承接和叠加整合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权籍调查成果,采取切合实际的房屋权籍调查方法,妥善处理调查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房屋土地信息的有效衔接,保证权籍调查、产权登记的连续性,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确保农村社会大局稳定。

三、方法步骤

(一)开展宣传培训,制定工作方案(2018年6月30日

根据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大力宣传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重要意义,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在省、市组织业务培训的基础上,组织培训乡、村级工作人员,夯实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组织实施基础条件。要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和内容,组织开展工作调研,完成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技术支撑单位选定工作,确保6月30日前启动入村权籍调查。

(二)核实基础信息成果,开展房屋权籍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

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要求,梳理研究解决地籍基础成果与房屋权籍调查技术规范存在的问题,组织对已完成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规定,以实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状况为依据,对地上附着的、未登记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农村权籍补充调查;对新增的、符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2012〕5号)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具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上附着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开展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提交符合规定规范的测量方法、实测界址和计算面积的不动产登记图、册、数等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农村房屋权籍调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增加农民负担。

叠加房地权籍信息,整合完成数据库建设(2019年6月30日前)

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和数据库为基础,叠加整合农村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信息,形成市乡两级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农村房屋不动产一体登记提供信息化依托。

(四)组织调查成果验收,依法依规实施登记(2019年11月30日前)

2019年7月31日前,我市要完成工作成果预检并申请市级初验,8月31日前完成市级初验,9月30日前完成申请省级验收工作。根据省验收结果启动成果数据汇交工作,并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656号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63号令)等规定,启动实施不动产登记,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11月30日前,将叠加整合形成的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化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统一整合到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是深化农村管理制度改革的基础性工作,涉及百姓切身利益,涉及农村基层稳定。为切实加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沁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国土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财政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为成员。各乡(镇)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市、乡、村三级矛盾纠纷协调解决小组,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实施。

(二)经费保障。根据中共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号)关于“加快推进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国土局和财政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完成。

(三)政策保障。住建、规划等部门要根据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结合实际,确定农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减轻农民群众的负担,保证农村房屋的权属来源符合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四)技术质量保障。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技术细则(试行)》(豫不动产登记联办发〔2018〕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地籍调查县级平面直角坐标系建设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办发〔2014〕13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加快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7〕157号)要求,建立坐标系,实施不动产测量。要紧密对接全省统一的省级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专项工作控制网,对接全国第三次土地调查,保障测量成果基础规范统一。市国土局要依据权籍调查技术规定,对各乡(镇)办事处权籍调查工作的成果质量和工作进度进行核查,通过全面核查和技术指导相结合的方式,保证作为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基础的权籍信息成果合法、准确、规范。

 

附件:沁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名单

 

附  件

 

沁阳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原红波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邱明媚  市信息中心主任

郭豪收  市国土局局长

成  员:张天兴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  崇  市住建局副局长

王红旗  规划局副局长

王卫斌  市国土局副局长

张军虎  覃怀办事处副主任

李万兵  怀庆办事处副主任

陈二军  太行办事处副主任

   沁园办事处副主任

李彦彬  西向镇副镇长

卢建武  西万镇副镇长

朱红兵  山王庄镇副镇长

赵高峰  紫陵镇人大主席

   常平乡副乡长

何秀峰  柏香镇副镇长

樊永菁  崇义镇武装部部长

蒋兴华  王曲乡副乡长

   王召乡副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全市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王卫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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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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