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时间:2018-06-19 来源:沁阳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沁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沁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8月3日 

沁阳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履约保证金统一管理,创造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维护交易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不收、少收、提前退付履约保证金等问题发生,确保各项工程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履约保证金是指参与招投标(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被确定为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后,为保证其按招标文件(采购文件)要求和合同条款完成中标(采购)项目并提供售后服务,向招标人(采购人)提交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的标准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财政部门设立履约保证金专用账户,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专户管理,并统一负责履约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工作。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对履约保证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核查监督。

  第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中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原则上应以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对未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出具《进场交易证明书》和《中标通知书》。

  第七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将投标保证金转变为履约保证金时,必须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标准补足差额。

  第八条 履约保证金退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书面退付申请材料和招标人(采购人)书面同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相关材料;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后,原则上按原缴款人、原账户退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在财政账户产生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统一征收入库,不再返还。

  因投标文件注明的信息有误,致使退付保证金出现问题或产生纠纷的,由投标人(供应商)承担责任。

  第九条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给招标人(采购人)带来不利后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招标人(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或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扣除相应比例的履约保证金。招标人(采购人)扣除履约保证金应书面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通知后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被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原则上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处理方式的,由招标人(采购人)和中标人(成交供应商)协商处理,或按照判决书、仲裁决定书等有效法律文书执行。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采购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的操作流程,加强统一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