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焦作市市级招商引资差旅费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沁政办〔2015〕71号

时间:2015-09-17 来源:政府办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市级招商引资差旅费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2015年9月11日 

焦作市市级招商引资差旅费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支持招商引资工作,规范招商引资人员差旅费和招商引资活动接待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及公务接待的各项规定,参照《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焦财行〔2014〕13号)和《焦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焦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焦财行〔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以下统称市直部门)组织的外出招商引资活动。 
  第三条  招商引资人员差旅费报销程序。 
  (一)市直部门招商引资人员外出开展商务活动前,需如实填写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审批表,包括外出招商引资时间、地点、人员、事项,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市领导签批后方可外出。 
  (二)招商引资人员外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公杂费中的通讯费,可按照焦财行〔2014〕13号和焦财行〔2015〕3号要求执行。 
  (三)住宿费。招商引资人员在外开展招商引资商务活动期间,住宿费报销标准原则上按照焦财行〔2014〕13号和焦财行〔2015〕3号要求执行。如到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武汉、杭州、厦门等大中型城市或特区开展招商引资活动,确因工作需要,住宿标准需超出本人现行职级住宿标准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原则上可到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会议定点宾馆或饭店的标准间安排住宿,并凭票据实报销。市里统一组织的赴省外驻地长期招商引资人员原则上在所驻地集体租房住宿办公,开展各项招商引资活动,其房屋租金可凭票据实报销。 
  (四)市内交通费。招商引资人员在外开展招商引资商务活动期间,没有自带交通工具的,市内交通费报销可按照焦财行〔2014〕13号要求实行限额包干补助,或者根据招商引资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出租车费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凭票据实报销。 
  (五)招商引资人员在外出差期间,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返焦后,凭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审批表、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四条  招商引资商务接待活动费用报销程序。 
  (一)招商引资人员在外开展招商引资商务活动期间,为做好项目洽谈和跟踪服务等工作,确需发生餐叙接待的,在接待前须如实填写招商引资活动餐叙接待审批表,包括接待客商名单、陪同人员名单、商务活动项目、接待场所、接待费用预算等,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接待。 
  (二)接待时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不得使用高档菜肴和酒水。接待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使用公务卡结算。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单位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客商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返焦后,凭招商引资活动餐叙接待审批表、接待清单、发票、POS单等到所在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第五条  市直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外出招商引资人员出差活动和客商餐叙接待活动的内部审批管理工作,控制好本部门招商引资活动经费预算和规模,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等要对差旅费、客商餐叙接待等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六条  市财政部门要设立驻地招商工作专项经费,市驻地招商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驻地招商工作专项经费日常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和报销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招商引资有关活动费用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市直事业单位组织的外出招商引资活动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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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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