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沁阳市自来水公司事转企过程中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沁政〔2011〕72号

时间:2011-11-11 来源:政府办



市政府有关部门: 
    沁阳市自来水公司于2004年12月经市编委批准撤编转企后,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一直未续接。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这些关系,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自来水公司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参照《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焦政办〔2003〕6号)执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在职职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建立职工个人账户,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制前在编在册人员,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个人账户,之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转企后新进人员按规定参保接续。 
    二、2011年11月30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待遇标准不变,按国家规定核定的离退休待遇从 2011年12月1日起,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以后调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负责发放。今后所有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调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调整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三、2011年11月30日前在编人员2011年12月1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照企业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执行。为保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平稳衔接,设置五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采取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核定补贴基数时,使用2010年12月份以本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事业单位退休费办法计算的退休金与2010年度焦作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差额。补贴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其中: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13年12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16年12月1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核定的补贴标准与个人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之和,不得高于按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四、理顺事转企单位社会保险关系,事关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大局,必须认真把握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顺利完成此项工作。 


沁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改制 社会保障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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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沁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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